天津市委原代書記、市長黃興國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2017-07-21 11:27來源:綜合編輯
中新網7月20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興國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黃興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資料圖:黃興國。中新社發(fā) 盛佳鵬 攝
黃興國簡歷
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yè)畢業(y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現(xiàn)任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 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黨校干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yè)學習)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07-1990.09 浙江省臺州地委副書記
1990.09-1994.09 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
1994.09-1996.08 浙江省臺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09-1996.07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yè)學習)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09-2004.0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yè)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 任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簡歷摘自天津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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